区科创中心关于大亚湾区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享受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广大人才在我区进行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大亚湾区发挥市场作用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引才育才的十条政策措施(试行)》(惠湾管函〔2020〕30号)相关要求,区科创中心制定关于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人才享受专项资助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种子期企业
1.符合种子期企业认定条件(种子期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1);
2.在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内众创空间等孵化育成体系从事技术研究或技术推广,参加国家、广东省、惠州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前三等奖的种子期企业;
3.企业在申报时已完成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认证。
(二)初创期企业
1.符合初创期企业认定条件(初创型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1);
2.在初创期内新增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或新增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或吸收社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初创型企业;
3.企业在申报时已完成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认证。
二、补贴标准
(一)每年择优资助6家种子期企业,企业可自主推荐1名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核心技术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二)每年根据综合实力资助5家初创期企业,企业可自主推荐2名对企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实用型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三、受理时间
资助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本年度可申报2017-2019年度的资助申请,于8月1日-8月31日集中办理,当年度的资助申请于次年集中办理。符合资助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导致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四、申报和审核
(一)种子期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大亚湾区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享受专项资助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名册(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5.国家、广东省、惠州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优胜奖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被举荐人才的学历证明、获奖证明、技能资格证书、企业发放工资凭证、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7.获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助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真实性承诺函。
以上申报申报材料,请按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提交,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初创期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大亚湾区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享受专项资助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名册(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5.被举荐人才的学历证明、获奖证明、技能资格证书、企业发放工资凭证、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6.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获得1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真实性承诺函
以上申报申报材料,请按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提交,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
(三)受理部门审核
区科创中心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填入《大亚湾区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享受专项资助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资助汇总表》”),公示7个工作日后,根据公示反馈情况,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并盖章。
五、补贴拨付
(一)区科创中心将完成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盖章程序的《资助汇总表》报区人才办审定。
(二)区人才办对《资助汇总表》进行审定,并制定资助拨付计划,区财政局按计划将资助资金授权拨付安排至区科创中心。
(三)由区科创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再由企业拨付至其核心人才。
六、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何慧婷,电话:5580858(受理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标准人才享受专项资助)
附件:1.种子期、初创型企业认定标准
2.大亚湾区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享受专项资助申请表
3.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名册
4.大亚湾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享受专项资助汇总表
附件1
种子期企业认定标准
1、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4年以内,注册资本的实收货币资本不高于100万元(石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1000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为主要内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4、企业在申报时已拥有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初创型企业认定标准
1、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5年以内,注册资本的实收货币资本不高于600万元(石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1500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性和市场成熟度,原则上申报前一年度已有市场销售。
3、企业在申报时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2件以上。
4、企业科研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附件2
大亚湾区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享受专项资助
申
请
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单位所属县(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时间:
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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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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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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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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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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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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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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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 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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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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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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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条件 |
是否获得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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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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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期企业可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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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授权专利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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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授权使用新型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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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社会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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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真实性申明 |
本单位承诺递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无多头申报,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审查,并获得专项补贴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单位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名册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
员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职务 |
职称 |
技能资格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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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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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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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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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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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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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大亚湾区鼓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享受专项资助汇总表
受理部门(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法人代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属行业 |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 |
新增获得授权专利发明(项) |
新增获得授权使用新型专利(项) |
吸收社会投资 (万元) |
是否已审核通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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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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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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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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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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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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