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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推出12项措施加快工业园区项目快速落地

2021-03-03

推动工业项目快速落地惠州再出大招。11月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惠州市推动工业园区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从前期项目遴选准入,到审批流程提速,后期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及强化落实的首问责任制等12条措施,推动工业园区在项目招商、土地供应、工程报建、管理服务等方面突破创新。

       推动工业项目快速落地,《方案》中审批提速都有哪些大招呢?

       加快项目遴选评估准入进程

       意向投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前置条件的,招商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对企业提交的正式投资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联审的相关程序,明确告知企业该项目是否准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挂牌整个工作流程。

       提速办理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调整

       支持连片改造的工业项目通过县域内平衡的方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规调整成果稳定且符合技术规范,可先行出具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函,作为编制地块供地方案的规划依据。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绿地率可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控规进行优化并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无需进行控规调整。

       用地报批材料“一次性补正”

       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规划审批部门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各县(区)安排专人提前介入补正环节并一次性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缩短审核与补正阶段耗时,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补正。全面压缩办理时限,将以往缴纳有偿使用费等串联审批的环节改为并联进行。

       简化工业用地收储出让方式

       各县(区)动态编制《招商用地指引图》引导企业合理选址。简化《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编制,对拟出让工业用地符合已批控规规划用地性质的,以“一图一表”的形式直接出具规划条件。简化工业用地出让前的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原则上5个工作日完成评估程序。

      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制度

       在“3+7”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气候可行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对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

       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将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审定总平面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环节前置到土地出让环节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用地单位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工业项目“摘牌即动工”

       实行规划审批辅导和预审制度,规划审批部门在建设单位正式报批前,主动向建设单位详细解释规划条件要求及审批标准并提供整套辅导资料。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全面推广工业类项目施工图审查容缺办理。建设单位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急需开工的,在承诺安全生产并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后,建设单位可对一定范围内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等先行施工。

       中小企业项目承诺制用地

       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用地规模标准的中小企业项目,若选址使用的国有储备土地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选址地块已完成征地并符合用地规模的,可预下达设计条件,施工许可部门提前介入,同步完善供地及施工手续。

       深入推进“联合审验”机制

       以线上运行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消防设计、防雷设计等联合审图工作。压缩工业项目验收期限。积极开展联合测绘、联合踏勘,优化测绘流程。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实行统一收件、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承诺制办理 分段式审批

       推动常规性技术审查实现免审,审查部门明确技术要点或技术标准后,项目方就设计方案(技术性报告)承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审查部门即可提前办结审查。复杂性技术审查实行承诺制,允许项目方以相关文件暂代主项材料并作出限期补正的承诺,即可提前办结。试行分段式审批,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特别是线性工程项目或生产线较多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期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此外,为提供精准化服务,《方案》要求在“3+7”工业园区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窗通办”。各园区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工业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点(中心),提供“代办专员”一对一跟进服务。

       同时,为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方案》提出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要求各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或延长办理时限,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拒收文件或者拖延回复时间。